排球 · 排球规则
第29条:司线员
2项测试 · 20条事实 · 更新于 2026年10月25日 · markdown
两名或四名司线员站在哪里、各自负责哪些线、40×40厘米的旗,以及他们示意的全部内容:界内和界外、触球、标志杆和过网区、场外队员和脚部犯规。
29.291司线员的站位
两名或四名司线员、其所在的角和负责的线、旗,以及重复示意。
测试 1司线员的站位参加测试
两名司线员站在离每名裁判员右手边最近的角上,斜向距角1至2米。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 · 记忆
每人控制自己一侧的端线和边线。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 · 记忆
他们站在无障碍区内,距每个角1至3米,位于所控制界线的假想延长线上。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 · 记忆
司线员用40×40厘米的旗子做手势。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条 · 记忆
应第1裁判员的要求,司线员必须重复其手势。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2条 · 记忆
四人中的每一人都站在自己所控制的那一条界线的延长线上。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 · 应用
规则把这项要求的权力赋予第1裁判员。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2条 · 记忆
C在无障碍区内,距角约2米,位于边线的延长线上;A在场内,B离得太远,D在边线中段。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 · 应用
司线员用旗示意他所负责的界线,然后裁判员以自己的手势结束回合。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1条 · 记忆
司线员确认他所看到的情况;最终裁决的仍是第1裁判员。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2、23.2.1条 · 应用
29.292司线员的示意内容
界内和界外、触球、脚部犯规、标志杆、过网区和场外队员。
测试 1司线员的示意内容参加测试
球落在边界线附近时,他们示意界内或界外。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1条 · 记忆
他们示意接球队对界外球的触球。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2条 · 记忆
他们示意发球队员的脚误。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5条 · 记忆
他们示意球员击球或干扰比赛时触及己方一侧标志杆上部80厘米的情况。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6条 · 记忆
他们示意球从过网区以外越过进入对方场区,或触及己方一侧标志杆的情况。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7条 · 记忆
他们示意发球击球瞬间,除发球队员外任何位于本方场区以外的队员。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4条 · 记忆
界线属于场区,因此球触及界线即为界内球。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8.3、29.2.1.1条 · 应用
发球队员是唯一的例外;接发球队员在击球瞬间位于场区以外,则被示意犯规。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4条 · 应用
司线员示意脚误,由第1裁判员结束该回合。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12.4.3、29.2.1.5条 · 应用
过网区位于两根标志杆之间;触及标志杆或从标志杆外侧通过都是犯规,由司线员示意。
来源:FIVB OVR 2025-2028,第29.2.1.7、10.1.1条 · 记忆
来源
FIVB Official Volleyball Rules 2025-2028,第29条(原创转述;原创题目依据规则编写,非照搬)
- FIVB OVR 2025-2028,第29.1条5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2条2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1条2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4条2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2、23.2.1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2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5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6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7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8.3、29.2.1.1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12.4.3、29.2.1.5条1
- FIVB OVR 2025-2028,第29.2.1.7、10.1.1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