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球
板球规则
板球规则:42个部分和6050条事实,均附来源。来源:MCC Laws of Cricket。
第1条:球员第1条涵盖球队的人数(11人,经协商可多可少,但场上守备的绝不超过11人)、掷币前以书面形式提名球员、替换已提名的球员、队长及其代理人,以及队长对在规则和“板球精神”范围内比赛所负的责任。5项测试 · 50条事实第2条:裁判员第2条涵盖裁判员的任命与到场、更换裁判员、掷币前与队长的会面、对区域线、三柱门、边界和装备的检查、由谁判定公平与不公平比赛、裁判员的站位和交换位置的时机、是否适合比赛与比赛暂停、裁判员的信号,以及与记分员核对比分。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3条:记分员第3条涵盖两名记分员的任命、他们记录的内容、核对并与裁判员确认比分的频率,以及他们接受并确认裁判员信号的职责;此外还包括裁判员对比分正确性的责任、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告知记分员的事项,以及得分如何计入和记在谁名下(主击球手、附加分、投球手)。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4条:球第4条涵盖男子、女子和13岁以下板球所用球的重量与尺寸、裁判员的认可、对球的保管与控制、一局开始时和多日比赛中80轮后使用的新球,以及更换遗失或不适合比赛的球。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5条:球板第5条涵盖球板的组成部分与材料、尺寸限制、板面的保护与修补、对球的损伤、什么情况算球击中球板、球板的类别(A至D型),以及附录B中的详细规格(板柄、板面、覆盖层、商业标识和球板量规)。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6条:球道第6条涵盖球道的范围(22码×10英尺,以投球线和与连接中间门柱的连线相距5英尺的侧边线为界)、裁判员作为球道是否适合比赛的唯一裁决者、场地管理方对球道的选定与准备及裁判员在比赛期间对球道的控制、更换球道、非草皮球道的最小尺寸,以及青少年球道的长度。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7条:区域线第7条涵盖球道两端各自标出的区域线:投球线(8英尺8英寸,以其标线后沿为准,位于球道端部)、击球线(在投球线前方4英尺,与之平行,在连接中间门柱的连线两侧各至少标出6英尺,长度不限)和两条侧边线(以其标线内沿为准,与击球线成直角,位于该连线两侧各4英尺4英寸,自击球线向后至少标出8英尺,长度不限)。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8条:三柱门第8条涵盖两组三柱门(各宽9英寸,由三根木质门柱和两根木质横木组成,相对而立,平行设于两条投球线的中央)、门柱(高28英寸,顶部呈圆形,直径1.38至1.5英寸)、横木(高出门柱不超过0.5英寸,及其尺寸、横木限位装置)、青少年板球,以及不使用横木。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9条:比赛场地的准备与维护第9条涵盖球道的碾压(击球方队长提出请求,7分钟,除第一局外的每局开始前以及此后的每一天、延迟开始之后、压路机的选择和30至10分钟的时间段)、清除杂物、球道与外场的修剪、禁止在比赛期间给球道浇水、重新标画区域线、清理和重新铺补脚坑、锯末,以及非草皮球道。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10条:覆盖球道第10条涵盖场地管理方在赛前对覆盖物的使用以及供队长和裁判员查看的设施,每天夜间和恶劣天气下对球道的覆盖(覆盖整个球道及两端各向外至少4英尺,尽可能包括投球手的助跑区,除非掷币前另有决定),以及撤除覆盖物。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11条:休息第11条界定各类休息(夜间、局间、用餐、饮水、其他经协商的休息)、休息的时长、局间休息的10分钟时限、更改已商定的午餐和午茶时间、9人出局时的规定、饮水休息、同意放弃休息,以及通知记分员。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12条:比赛开始;比赛停止第12条涵盖“比赛开始”和“时间到”的宣告、摘下横木、开始新的一轮、在休息前完成一轮(及3分钟的例外)、最后一小时及其至少20轮的要求、因中断和局间休息而缩减的轮数、比赛的结束、比赛的最后一轮,以及投球手在最后一小时无法完成一轮时的处理。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13条:局第13条涵盖局数(每方一局或两局,经协商确定)、轮数或时间的限制及其所需的结果标准、交替进行的局及其例外、一局结束的五种方式、掷币,以及选择击球或守备的决定。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14条:强制续局第14条规定,先击球的一方领先达到最低分差时(5天或以上的比赛为200分,3天或4天的为150分,2天的为100分,1天的为75分),可以选择要求对方强制续局;要求通知对方队长和裁判员(该决定此后不可更改);并规定第一天比赛损失时如何计算剩余的天数。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15条:宣布结束与放弃第15条允许击球方队长在球为死球时随时宣布本局结束,允许队长在一局开始前随时放弃本方的任一局(两者均算作已结束的局),并要求通知对方队长和裁判员,该决定此后不可更改。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16条:比赛结果第16条规定比赛结果:双局比赛和单局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判定比赛胜负(认输、拒绝比赛、损失时间)、依据第13.1.2条的协议确定的结果、平局或未分胜负、制胜击球与附加分、结果的表述方式、结果的正确性、记分错误,以及比分确认后结果不得更改的规定。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17条:轮第17条规定轮:由两端交替投出6个有效投球、一轮何时开始(助跑或投球动作)、哪些投球是有效投球、哪些不计入(未投出、主击球手尚未能击球即成死球、废球、歪球,以及第17.3.2.5条所列各条)、宣布“本轮结束”、数错球数的裁判员、投球手不连续投两轮而换端、完成进行中的一轮(包括在休息或中断之后),以及投球手在一轮中途无法继续或被停赛。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18条:得分第18条界定一分及得分方式、被取消的得分、少跑(无意与故意,含裁判员的处理步骤、罚分和报告)、判给罚分所依据的各条、击球手出局或球成死球时的得分、将得分记给主击球手以及记为附加分、记在投球手名下的得分,以及此后击球手的站位。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19条:边界第19条涉及:掷币前确定比赛场地的边界、标示边界(白线、地面上的物体、标记点、裁判员的判定)、场上的障碍物及人员或动物、恢复被移动的标记、球和守备员何时在边界之外触地、边界得分、边界6分与边界4分何时得分、边界得分与实跑得分取其大者、罚分,以及守备员的回传失误得分或故意行为。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0条:死球第20条列出球何时成为死球、球因球员不再视其为比赛进行中而被视为死球、仅由裁判员决定球何时最终停稳、仅在球为死球时宣布“本轮结束”和“时间到”、任一裁判员宣布并示意“死球”的十四种情形、球何时不再是死球、死球不得撤销,以及死球何时计为该轮的一个投球。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1条:废球第21条规定投球方式、手臂(不得掷球)和双脚方面的合法投球、裁判员的行动以及对掷球或低手投球的停赛、击倒三柱门、球多次弹跳、落在球道之外、停在三柱门前、被守备员拦截或越过头顶高度、其他要求判废球的条款、撤销废球、废球优先于歪球、1分罚分,以及击球手如何因废球而出局。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2条:歪球第22条规定裁判员如何判断歪球(偏离主击球手站立或曾站立的位置,且偏离正常站姿,超出正常击球的触及范围)、何时宣布歪球及从何时起计算、何时撤销宣布、投球何时不是歪球、球并非死球、1分罚分、歪球得分如何计入并记在投球手名下、歪球不计入该轮,以及击球手因歪球而出局的四种方式。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23条:失误分与触身分第23条规定失误分(球越过主击球手而未触及球板或人身后的得分)、触身分(球先击中主击球手人身后的得分,且主击球手曾击球或试图躲避)、得分记给谁、故意的合法第二次击球、失误分和触身分同时发生的废球罚分,以及不判触身分的情形——裁判员宣布死球、取消得分并让击球手回位。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24条:守备员缺席;替补队员第24条规定裁判员何时允许替补守备员、替补队员不得做什么、被提名球员在替补队员已行动后返回、守备员短暂离开边界之外、缺席的守备员必须做什么、罚时(90分钟上限、罚时服满前不得投球、结转、非计划休息)、3级停赛、缺席何时不产生罚时,以及球员未经许可返回并触球(死球、5分罚分、报告)。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5条:击球手的局;代跑员第25条规定谁可以击球或担任代跑员、击球手的局何时开始、对有未服满罚时的击球手的限制、击球手退场(“退场—未出局”与“退场—出局”,以及退场的击球手何时可以复出)、代跑员(何时允许、谁可以跑、装备)、击球手及其代跑员如何出局并如何表现、对主击球手的代跑员的限制,以及主击球手击球的权利。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6条:场上练习第26条规定禁止在球道上练习、仅经裁判员批准才可在方形场地其余部分练习、何时可在外场练习(比赛前后、休息期间,以及比赛进行中的有条件练习)、试助跑、违反规定的警告(及其对球队的影响),以及再次违反时的5分罚分和报告。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27条:守门手第27条规定守门手的防护装备(唯一可戴手套和外置护腿的守备员,护具视为其身体的一部分)、他何时丧失守门手资格、手套网面的规定、在球到达主击球手之前他必须站在何处(否则判废球)、不公平移动及其例外与处罚、他对主击球手的干扰,以及主击球手对他的干扰。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28条:守备员第28条规定了守备员的防护装备(仅守门手可戴手套和外置护腿)、用身体拦截球及其故意违规与5分罚分、守备方放在场地上的头盔、击球线后方腿侧守备员不得超过两名的限制、守备员不得侵入球道,以及守备员的不公平移动及其例外和处罚。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29条:三柱门被击倒第29条界定了三柱门何时被击倒(一根横木完全离开顶部,或一根门柱离开地面)、公平击倒三柱门的方式(球、握在手中的球板、不在手中的球板、主击球手的身体和脱落的装备但不含头盔、守备员握球的手)、横木晃动或卡住、一根横木掉落、谁可以在何时重新立起三柱门,以及不用横木进行比赛。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30条:击球手离开安全区第30条规定了击球手何时离开安全区(其身体和球板均未着地于击球线后方)、跑动或扑跃时随后失去接触的保护、哪一端的安全区属于哪位击球手(单独一人、留下的一人、较近的一人、另一端的安全区、有代跑员的主击球手),以及非主击球手站在何处。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31条:申诉第31条规定了裁判员在守备员没有申诉时不得判击球手出局、击球手如何被出局、申诉的时限、“怎么样?”的申诉用语、由哪位裁判员作答、裁判员之间的商议(仍有疑问则判未出局)、击球手因误解而离场,以及撤回申诉。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32条:投杀第32条规定了当投球手投出的球(不是废球)击倒主击球手的三柱门时,即使球先碰到其球板或身体,该主击球手也被投杀出局;若球先碰到其他球员或裁判员,则不算投杀(但仍适用第37条、第38条和第39条);并规定投杀优先于任何其他出局方式。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33条:接杀第33条规定了主击球手何时被接杀出局(投球手投出的球不是废球,碰到其球板,并在着地前被接住),什么构成合法接球(边界条件、握住球、球被多次击打、球碰到三柱门或他人、球在空中越过边界以及球从障碍物弹回)、接球动作、对得分的影响,以及接杀在投杀之后优先。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34条:二击出局第34条规定了主击球手何时被二击出局(在守备员碰到球之前,故意用球板或身体第二次击球)、例外(将球击回给守备员,或在守备员碰到球之后击球)、仅为保护三柱门而合法地第二次击球(即使是废球,但绝不能用来阻止接杀)、得分与死球的处理,以及投球手不计功。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35条:打门出局第35条规定了主击球手何时被打门出局(在投球手进入出手步之后且球在比赛进行中,其球板或身体击倒了自己的三柱门,发生于准备接球或接球时、起跑第一分时、未尝试击球时,或合法的保护性击球时);若发生在出手步之前则为死球;以及何时未出局(动作已完成、正在跑动、为避免追杀、击杀或传球、投球手没有投球、废球);且不得分。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36条:触身出局(LBW)第36条规定了主击球手被判触身出局(LBW)必须同时满足的五种情形(球不是废球;球落在三柱门连线内或外侧,除非是未落地就被拦截;球在未先碰到球板的情况下被其身体拦截;撞击点位于两个三柱门之间,或在未真正尝试击球时位于外侧门柱之外;且球本来会击中三柱门)、如何评估拦截,以及如何确定外侧。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37条:阻守出局第37条规定了任一击球手如何被阻守出局(用言语或动作故意妨碍或干扰守备方,或主击球手故意用未握球板的手击球)、何时未出局(意外、为避免受伤、合法的保护性击球)、阻止球被接住、未经同意将球击回给守备员、所得的分,以及投球手不计功。15项测试 · 150条事实第38条:追杀第38条规定了任一击球手何时被追杀出局(离开安全区,且其三柱门被守备员的动作或从守备员弹回的球公平击倒,即使是废球,无论是否尝试跑动)、何时未出局(为避免受伤而离开安全区、没有守备员触球、击杀、废球与守门手)、非主击球手提前离开安全区、哪位击球手出局、所得的分,以及投球手不计功。20项测试 · 200条事实第39条:击杀第39条规定了主击球手何时被击杀出局(球未被宣判为废球,离开安全区,没有尝试跑动,其三柱门被守门手在没有其他守备员参与的情况下公平击倒)、击杀优先于追杀、球从守门手的身体或装备弹回、何时未被击杀,以及所得的分(包括歪球时的击杀)。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40条:超时出局第40条规定了在三柱门倒下或击球手退场之后,除非已宣布Time,否则新上场的击球手必须在三分钟内做好接球准备,或使另一名击球手做好准备,否则将被超时出局;在无击球手前来三柱门的长时间延误中适用第16.3条的程序;以及投球手不计功。10项测试 · 100条事实第41条:不公平比赛第41条规定了队长对公平比赛的责任、裁判员是不公平行为的唯一裁决者、比赛用球及改变其状况、故意干扰主击球手、干扰、欺骗或阻碍击球手、危险和不公平的高弹球及不落地球、故意的前脚废球、守备员和击球手的拖延时间、保护区、损坏球道、击球手偷分,以及罚分。35项测试 · 350条事实第42条:球员行为第42条规定了裁判员如何处理不可接受的行为(死球宣告、判定级别、废球和歪球判罚仍然有效、召见队长、损失的比赛时间)、违规的四个级别以及裁判员对每一级别的处理步骤(1级为最后警告或5分罚分,2级为5分罚分,3级为停止比赛资格,4级为本场比赛中被罚出场),以及队长拒绝罚离球员的情形,还有关于守门手、替补队员和代跑员的补充要点。25项测试 · 250条事实
每页都用自己的话转述规则;权威文本见MCC Laws of Cricket。